防爆电气设备的检验程序II
二.发合格证
1.发证
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发给“防爆合格证”,其编号必须在铭名牌上标明。
2.产品更改程序
对已经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当修改产品时应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2.1 当进行局部修改并涉及相应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将变动的有关部份图纸和说明书,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关重新检验,若这些修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变动部分的图纸及说明书,送原检验单位备案。
2.2 该产品转产和提供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3.采用新技术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防爆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经工业试验(按规定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鉴定合格,由原检验单位根据所提洪的鉴定资料和主持鉴定部门意见及标准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4.检查单位的权限
检验单位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消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三.新老试验方法的说明
国家决定,我国的“防爆规程”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利国际国内通用和外贸出口。为了使新旧标准在过渡中不脱节,本章引用了以下新防爆电气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4-2000)